《就業協議書》的內容不具有《勞動合同》的實質。《就業協議書》製訂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相關規定,針對高校畢業生這個特殊的群體⏫,采取的一種特殊合同約定方式⚠️👨🏽🏭,一般情況下《就業協議書》有一定的時效性。即自簽約日起💅🏿,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特殊時間🧑🏿🌾。
根據我國新《勞動法》第十七條的規定🕷,《勞動合同》應當具備以下條款:(一)用人單位名稱👨🏿⚕️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;(二)勞動者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🏊🏿;(三)勞動合同期限😼;(四)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;(五)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🤷🏻♂️;(六)勞動報酬;(七)社會保險👱🏻♀️;(八)勞動保護、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;(九)法律、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🥦。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👩🏼🍼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、培訓、保守秘密🏦、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。
對畢業生來說,到用人單位報到後,在雙方簽訂《勞動合同》之後,《就業協議書》隨之失效。所以🧘🏽♀️,《就業協議書》不能替代《勞動合同》⚗️。